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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訂須知
民宿收取訂金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30%。旅客解約時,得要求民宿依下列標準返還已
繳之訂金:
一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100%。
二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70%。
三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50%。
四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40%。
五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30%。
六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2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20%。
七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取消或怠於通知者,民宿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訂金。
註:若因颱風(須中央氣象局發佈澎湖陸上颱風警報),且澎湖縣宣布停止上班上課,訂金就可以選擇保留或無條件退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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